举证通知书
2020-05-19 11:07:55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举证通知书
(XXX)云0927XXX初XXX号
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现将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后XXX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四、你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五、你方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本院不予准许。
六、你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
七、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证据保全。
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九、你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本院采纳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训诫、罚款。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本院采纳后按规定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你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等必要费用的,本院予以支持。
XXX年XX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