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05-19 11:28:02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财产保全告知书
原告(申请人):
为方便诉讼,帮助避免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需写明的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与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二、财产保全的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包括财产担保、现金担保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等。
担保数额不超过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应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保全申请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保全申请人可以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保险监管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公布的保险公司名录中选取保险公司,以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保函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三、申请保全的注意事项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按照以下规定行使权利,否则将自行承担所造成的不利后果或者损失:
(一)申请财产保全,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同事预交申请保全费。
(二)申请诉前保全的,必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30日内起诉,过期不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三)因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根据财产保全申请对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冻结、查封或者扣押等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将自动解除。为使自身合法权益免受损失,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必须向法院提出续冻结或者解封的申请,否则因超期导致强制措施自动解除而造成的损失,将自行承担。
XXX年XXX月XXX日